社保缴费断缴了好几次,请问会影响退休吗?

不影响!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都可以间断累计!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注意:此处缴费年限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要求“连续”缴费。 按照我国目前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城镇职工退休养老金与以下因素有关: 1、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2、本人历年缴费水平(平均指数); 3、本人退休年龄; 4、退休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划算?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受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标准、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计息利率、退休年龄等诸多因素影响,难以完全准确计算。根据现行政策,假设均从2021年1月开始缴费,社会平均工资每年增长6%,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的40%计入个人账户)4%复利计息,实际缴费15年且每年均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或100%缴费,不同开始缴费年龄和缴费标准对应的养老金水平如图。 一般来说,养老金每年还有5%左右的增长。上述测算结果仅作参考,退休待遇需根据实际情况和退休时政策确定。

失业金一生只能领一次?

失业金即失业保险金,没有一生只能领一次失业金这项规定。失业金单次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而非终生只能领取24个月。劳动者领金期满后重新就业并参保,再次失业后符合申领条件的,还可以继续申请失业保险金。

参加工作可不可以不缴社保,多拿工资?

这是不行的,不符合国家《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为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些单位和员工签订协议,让员工放弃参保,这种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员工的权益会受到损害,单位和员工都面临着潜在的风险。所以大家千万要记住,参加工作后是一定要参保的。

医保断缴三个月,余额就清零?真的假的

如果职工医保断缴3个月,个人账户的钱不会清零,累计缴费年限也不会清零,不过连续缴费年限会重新开始计算。在很多地区,医保每年的报销比例是与连续缴费时间相关的。此外,医保断缴期间享受医保待遇也会受到影响。

公司缴纳社保可以只交医保不交养老保险吗?北京通上查社保有医保养老断了是怎么回事?

您好,北京社保不可以单独缴纳医疗保险,都是五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已合并)一起缴纳的。2020年由于疫情影响,国家为企业减负,减免了养老保险的单位部分。如果您查到的是2020年度的,那因为养老保险减免政策的原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受影响。

以下是社保的相关问答
提问者 19******322

单位单方解除没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问者 18******952

我2005年3月入职上海一家大酒店担任副经理,最近酒店破产了,说我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而非解除,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这种说法对吗?

这家酒店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你的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终止,且该酒店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起算点也是有区别的。根据规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有相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则仍按照当时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于2002年5月1日施行,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对于用人单位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即使用工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经济补偿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你的情况即符合这种情形,其于2005年3月入职用人单位,显然用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年限应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所以这家酒店对于经济补偿年限起算点的说法是不对的。 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并未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若用工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若用工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经济补偿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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