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钦州市企业职工参保、转移及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2020-11-10

社保新参/转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公积金新参/转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五险一金

钦州市社保转移指南

办理条件

转入:

  1、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

  2、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未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在我局的参保人员且户籍不在广西的,不能办理转入手续。

转出:

  1、已停止参保且无欠费;

  2、携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钦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办理材料:

  市内转移:调出单位必须凭调函在当月办理转出手续;调入单位须持当事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手册》办理转入手续。

  转出本市:调出单位必须在当月25号前持有关部门开出的调函、当事人社会保险手册等办理转出手续,同时须提供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的名称、银行帐户和基金接收函。

  转入本市:调入单位须持当事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手册》、社会保险金转移单。一寸免冠头像相片一张等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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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社会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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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比例50%;

2.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70%;

3.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m报销比例是80%。

注: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住院费用: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二次以及以后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是65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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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医院级别有关:

三级医院标准: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办理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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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标准:

1、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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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材料: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2、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3、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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