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企业职工参保、转移及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2020-11-3

社保新参/转入材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公积金新参/转入材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五险一金

桂林市社保转移指南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欠费记录;

  3、跨省转入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办理材料:

省内转移

  1.参保凭证(转出地社保局转移窗口打印);

  2.接收函(社保转入地);

  3.联系函(社保转入地);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省外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转出地开具);

  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转出地开具);

  3.《失业保险关 系接收函》(社保转入地开具);

  4.《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 系转迁表》(社保转出地开具);

  5.转移人员原件及复印件。

五险一金

办理流程:

省内转移

1.社保转出桂林

  转入地开具《接收函》-交至转出地(桂林市参保的人社局)-转出地再开具《介绍信》-将相关材料提交至转入地。

2.社保转入桂林

  (1)携带转入地(桂林市参保的人社局)社保局开具的联系函(医疗保险)接收函(养老保险)及身份证复印件交至转出地社保局的社保转移窗口办理

  (2)将转出地社保局开据的参保凭证及信息变更表交至转入地社保局跨省转移

①社保转出广西

  (1)养老保险转移:经办人员持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市人社局政务公开大厅”社会保险转移”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医疗保险转移:经办人员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市人社局政务公开大厅”社会保险转移”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3)失业保险转移:工作人员对初审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经办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返回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到市人社局政务公开大厅“社会保险转移”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②外省社保转入

  本人或者单位代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桂林市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凭证》和填写《医疗保险变更信息表》,交至转入地社保局即可。

五险一金

桂林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比例:

1、医院门诊、急诊看病,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可报销,报销比例50%;

2、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报销,报销比例70%;

3、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报销,报销比例80%。

注: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住院费用: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住院报销标准与医院级别有关:

三级医院标准: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注: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办理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社保基金管理局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2、社保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五险一金

桂林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办理条件:

  1.参加了桂林市生育保险,并在发生费用前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连续缴费9个月以上的参保人。

  2.女职工因分娩、放(取)环、绝育、复通术、人流、流产、异位妊娠、葡萄胎等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男职工的配偶生育而没有享受国家有关生育补偿待遇的。

  3.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限为费用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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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单位填写盖章)。

2.按不同申请项目准备材料。

(1)女职工分娩

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再生育证》,复印件1份(区内应按卫计部门规定办理生育信息登记手续,外省的按当地计生条例规定出具相关证件材料)

②出院证或疾病证明书

③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④住院医疗费用发票

⑤女职工生育有并发症,提供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每日清单

⑥女方身份证或社保卡

(2)放(取)环、绝育、复通术

①女方身份证或社保卡

②医疗费用发票

③疾病证明书或手术症明或病假条

(3)人流、住院保胎失败流产

①计划外流产:《结婚证》;

计划内流产:《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再生育证》(区内应按卫计部门规定办理生育信息登记手续,外省的按当地计生条例规定出具相关证件材料)

②住院治疗:提供出院证和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门诊治疗:提供疾病证明书和门诊病历

③医疗费用发票

④申报住院保胎失败流产、异位妊娠(宫外孕)和葡萄胎医疗费用,提供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

⑤女方身份证或社保卡

(4)男方补助

①男女双方身份证或社保卡

②医疗费用发票

③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④《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再生育证》(广西区内应按卫计部门规定办理生育信息登记手续,外省的按当地计生条例规定出具相关证件材料)

⑤女方未享受生育待遇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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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打印《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结算→分管领导复核;

  3.打印《桂林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财务科;

  4.财务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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