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企业职工五险公积金参保材料及医疗、生育报销相关说明

2020-9-30

社保新参/转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拍照必须原件);

  2、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版)。

公积金新参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公积金转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公积金账号。

五险公积金

茂名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比例

市区住院:

  (1)在职人员: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2)退休人员: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

市外住院:

  (1)在职人员: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

  (2)退休人员:个人支付75%,统筹基金支付25%。

门诊医保报销费用:

  医疗保险基金对属于政策范围内的按每人每年80元限额、50%的比例支付。

报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诊断证明书;

  4.每日用药清单;

  5.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6.出院小结;

  7.准许结算卡等资料。

五险公积金

办理流程:

  (1)凡需回社保局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住院参保人员在出院7个工作日内携上述材料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⑨、⑩号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2)窗口工作人员核收报销资料后,向参保人员出具《茂名市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单据收条》。

  (3)收到资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审完毕,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支付额由广发行茂名分行划入住院参保人员的广发智能IC卡金融帐户中,参保人员凭IC卡到广发行茂名分行提取现金。

  (4)十五个工作日后,根据需要,住院参保人员可凭《茂名市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单据收条》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⑧号窗口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报销计算表》。

五险公积金

茂名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报销标准:

1、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茂名市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五险公积金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2、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3、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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