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20年最新社保公积金基数

2020-7-3

社保公积金

2020年上海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了怎样的调整呢?

统计口径:按照国家要求,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基明细:目前,统计部门已经公布2019年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4962元/年(9580元/月)。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经济社会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本市社保缴费基数将继续按照三年过渡到位的方案确定,2020年7月1日起,以9339元/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参考水平,将上限调整为28017元/月;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维持4927元/月。

2020年7月1日起,本市人才引进政策中涉及“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事项,参考水平调整至9339元/月。

总结:2020年最新上海社保基数,下限继续维持2019年度的标准,为24633元/月和4927元/月。

这次上海的社保调基,也伴随着其它的大动作。因为除了社保调基,上海在同一天,还接连公布了2020公积金基数调整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政策细则。

社保公积金

上海2020公积金基数调整

1、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202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8017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2、调整时间

各单位可以从2020年7月1日起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的基数调整专栏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3、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2)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4、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5、月缴存额上下限

1)2020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92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802元。

2)2020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48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48元。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执行。

6、注意事项

1)2020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单位可以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基数调整专栏进行查阅、下载和办理。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实现了“一网通办”,单位可以通过上海一网通办“税费申报”专栏办理。

2)各单位在汇缴2020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当及时办理基数调整,原则上在7月份完成。

2020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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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解读

1、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对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享受的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参照上述规定一并延长。

2、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下限标准

2020年社保缴费年度,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3、灵活就业人员等可自愿暂缓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确有困难的,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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