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 张天翔
如果员工和用人单位在合同里写明“不休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员工是不是就不能申请休假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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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至于员工能不能申请休假补偿,则需要在遵循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确认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效力并结合具体案情,对劳动者的请求予以支持或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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