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否认签名的电子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22-4-28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9日,申请人杨某与某外企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分公司)通过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电子签约云平台签订一份电子劳动合同书(派遣类),约定宁波分公司将申请人派至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工作岗位为房地产经纪,劳动报酬由宁波分公司支付或由其委托用工单位支付。

2021年3月8日,杨某线上向南京公司申请离职。

仲裁请求

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裁决宁波分公司和南京公司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10日-2021年3月1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50000元。

处理结果

对申请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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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分析

本案,申请人对电子劳动合同书的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为此,宁波分公司提供了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电子签约云平台出具的电子劳动合同《签约存证页》、某网络科技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某电子签约云平台安全资质等级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浙江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授权书》、《数字证书授权书》等资质证据,并提交一份申请人签字的《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确认函》。

电子劳动合同《签约存证页》记载的合同签订日期,与仲裁申请书记载的申请人与宁波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入职南京公司的时间一致,并与申请人向南京公司申请离职时填写的入职时间相吻合。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对申请人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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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个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很强的新颖性。仲裁裁决说理清楚,依据充分,能够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适用指引对电子劳动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展开分析,对于今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极高的参照价值。

国家自2020年以来大力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以其便捷、安全、高效、环保等突出特点,被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所采用。但是电子劳动合同不同于传统的纸面劳动合同,某些劳动者对于电子劳动合同并不能完全接受,甚至不理解其原理,以至于有些劳动者虽然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但是仍然以为自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此,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对劳动者的说明义务,不仅要向劳动者解释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而且要解释电子劳动合同的性质、意义、订立过程与法律效力,使劳动者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与单位订立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应当与纸面合同结合起来使用。根据《江苏省电子劳动合同适用指引》的规定,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有义务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从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来推测,用人单位应当没有提供纸质文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双方发生争议的重要根源。将来为了避免此类电子劳动合同效力争议的发生,仲裁裁决书最好能给用人单位提出仲裁建议,要他们将来与劳动者订立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时候,注意同时把纸质文本盖章后交给劳动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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