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合同8个月后补签能免除二倍工资赔偿吗?

2021-9-30

江小白于2018年12月12日入职东方公司,入职时,公司未与江小白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8月6日,公司提出补签劳动合同,补签的《劳动合同书》显示: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050元,转正后工资为4500元,岗位为财务日审,落款处有公司的印章以及“江小白”字样签字及捺印。

后江小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不予支持。

江小白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劳动合同补签至入职之日,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达成合意,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公司主张双方已于2019年8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并据此提交了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江小白虽对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认可签名及捺印的真实性,其应对签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该劳动合同起始期间已补签至2018年12月12日,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达成合意。现江小白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其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江小白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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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应当视为双方达成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意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江小白与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实际于2019年8月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将合同起始日期补签到了实际用工之日,应当视为江小白已与公司达成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意。

在江小白并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江小白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应获得支持。

申请再审:即使补签劳动合同,也不能掩盖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

江小白继续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我于2018年12月12日入职,直到2019年8月6日公司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也只是让我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报酬等重要内容并未填写,而且至今也未将书面劳动合同交给我一份。

一、二审法院以补签的劳动合同来认定公司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一个月满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即使公司与我补签劳动合同,也不能掩盖其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法律也没有免除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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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

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两倍工资差额不应获得支持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两倍工资差额问题,双方之间于2018年12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实际于2019年8月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将合同起始日期补签到了实际用工之日,应当视为再审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意。在再审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不应获得支持。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江小白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1)京民申4893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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