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公积金贷款上限调整,贷款金额这样算!

2020-10-19

10月16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根据文件内容,政策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与账户余额挂钩,贷款额度上限从60万元调整至40万元。该通知将于11月2日正式执行。

公积金

贷款额度以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

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标准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此次新政,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挂钩核定办法。

计算公式为: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

其中,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认定,以该中心受理之日缴存账户的余额为准。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万位,万位以下金额不为零的数值则万位加1。

新政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也进行了调整,贷款额度上限从60万元调整至40万元。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借款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已婚、离异、丧偶,下同)可贷额度高于40万元的,最高按40万元申请;低于20万元的,最高可按2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额度由该中心综合借款申请人家庭还款能力、信用情况等因素审定。

公积金

贷款政策调整后,对部分有计划购房的缴存职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新政的实施更倾向于首次购房且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而对已有住房的缴存职工,该政策是收紧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中心个贷率持续攀升,为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压力,确保公积金贷款稳步发展,需要及时收缩放贷规模。

那么,新政实施前,计划购房的或已经购房的,且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需求的缴存职工,应如何计算贷款额度,争取最大利益?对此,该中心在新政中明确了两个关键的“过渡期”。

新政提出,借款申请人在2020年11月2 日前已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讫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自合同备案之日起至本通知生效之日期间,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以购房事由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可并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另外,借款申请人在2020年11月2日前已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讫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且在2021年1月1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借款申请人申请可按照本通知发布之前审批办法进行审批。

【举例】

李先生在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且即日已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讫房屋买卖合同备案。10月15日,他以购房事由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了6万元公积金,提取后,他的账户余额为100元。李先生未婚,他的月缴存额为1800元(含单位部分)。那么,李先生想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何时提出申请,能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

解释:根据李先生的情况,他于10月15 日提取的6万元是在新政实施(11月2日)之前,如果他于2021年1月1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既可按新政计算贷款额度,也可按新政发布前的审批办法进行审批。

若按新政执行,李先生提取的6万元可并入账户余额计算,并假设余额没有变动。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60100元×6=360600元,可贷款最高额度为37万元。

若按新政发布前的审批办法执行,李先生月缴存额标准对应的贷款额度为50万元。因此,李先生想要获得50万元的贷款额度,应在2021年1月1日前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如超过该日期,则只能按照新政计算贷款额度。

【举例】

黄女士在10月14日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且即日已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讫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她在11月8日以购房事由向该中心提取了3万元公积金,提取后账户余额为100元。黄女士未婚,她的月缴存额(含单位部分)为280元。那么,黄女士想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何时提出申请,能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

解释:根据黄女士的情况,她于11月8日提取的3万元是在新政实施(11月2日)之后,按照新政,黄女士提取的这3万元不能并入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假设申请贷款时账户余额仍为100元,贷款额度最高可按20万元申请(计算可贷额度为100元×6=600元,计算可贷款额度为1万元。低于20万元的,最高可按20万元申请)。

但黄女士如果在2021年1月1日前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她可按照新政发布前的审批办法执行,黄女士月缴存额标准对应的贷款额度为15万元。

倘若黄女士在2021年1月1日后提出贷款申请,则只能按照新政计算贷款额度,具体计算以该中心受理之日缴存账户的余额为准(可贷额度高于40万元的,最高按40万元申请;低于20万元的,最高可按20万元申请)。

附:自愿缴存人员和租房者如何计算贷款额度?

根据文件内容,于2018年11月26日实施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规定,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次贷款新政中,也提到了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审批。

新政称,自愿缴存人员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折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另外,考虑到部分缴存职工是无房状况,有的缴存职工每年以租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导致账户余额减少,影响贷款余额。因此,贷款新政中明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前5年内(含5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额度的50%,可并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