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发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细则

2020-8-17

8月10日,沈阳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来看看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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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及标准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及期限

以下9类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本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①城填零就业家庭成员;②低保家庭成员;③残疾人;

④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⑤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

⑥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⑦烈属;

⑧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简称"4959"人员);

⑨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群。

"4959"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其他人群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下列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非本市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100 元。

★3、社会保险补贴方式及时限

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半年发放的方式。即享受补贴人员全额缴费后,再给予补贴的方式。补贴部分发放至个人社保补贴银行卡中。

申报要件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零就业家庭审批表。

低保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残疾人。持本人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单亲抚养未成年者。持本人的离婚(丧偶)相关证明,户口簿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持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结婚证,配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

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定期定量抚恤金补助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烈属。指烈士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或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持《革命烈士证明书》及烈属与烈士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烈属失业人员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登记失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上述人员另需提供社会保险编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填报《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供)。

疫情期间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

经相关部门认定,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0日到2月22日)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生产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运输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认定),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2020年1至2月社保增员人数,每新招用1人给予1000 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要件

★申请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要件:

1、沈阳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

2、沈阳市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职工明细表;

3、劳动合同;

4、企业社保增员明细。

补贴申请程序

1、根据市工信、交通部门提供的认定企业名单,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相关企业宣传政策。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社保增员明细、劳动合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金额和单位账户。申请期限最晚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疫情结束时间以政府通报时间为准),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进行。

3、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通过社保数据比对核实后,将审核合格并汇总后的补贴明细和补贴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相关企业。

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实际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要件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要件:

1、沈阳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批表;

2、沈阳市企业新招用职工明细表;

3、劳动合同;

4、毕业证书;

5、企业社保增员明细。

补贴申报发放程序

1、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向相关企业宣传解读政策。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的区、县(市)人社部门提交社保增员明细、劳动合同、毕业生证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金额和单位账户。

3、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通过社保和登记失业数据比对核实后,将审核合格并汇总后的补贴明细和补贴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相关企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 补助对象及条件

1、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且年度报告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2、补助条件:经相关部门认定,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0日到2020年2月22日)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生产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运输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认定),通过机构推荐新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一名新增就业人员只能对应一家机构进行补助。

★二、补助标准

对为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成功就业的机构,根据企业2020年1至2月社保增员人数,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程序及所需要件

★补助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期限最晚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疫情结束时间以政府通报时间为准)。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所需要件

1、《沈阳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2、企业确认推荐成功上岗人员花名册;

3、企业为推荐成功上岗人员缴纳的社保增员明细;

4、推荐成功上岗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5、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或其它可以证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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